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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288         返回列表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二、治理范围

  我市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行业“散乱污”,集中进行整治。

  三、综合治理分类施治标准

  2017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要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要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按照企业所处区域、存在问题特性在空间、时间上体现梯度管理理念,做到“一企一策”,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的措施进行分类施治,坚决杜绝“一刀切”。(具体综合治理实施标准详见附件1)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各区(县)要在前期摸排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组织区(县)环保、经发、安监、国土、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部门,进一步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深入摸排,务必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于11月10日前将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联系人:赵育,联系电话:2812055)。同时,各区(县)要将最新摸排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要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精准分类,有步骤、有层次、有梯度的开展好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各区(县)“散乱污”整治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

  (三)禁止新增。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选址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生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存在环境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对违规私租私建的企业要及早查处,即查即关。

  (四)巩固成果。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区域巡查,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回头看,坚决防止出现反弹,避免“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整治效果。

  五、责任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散污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散乱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区(县)政府职责。各区(县)政府是“散乱污”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次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确定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相关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具体责任人。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信委:负责履行“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全程跟踪督促工作进展,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

  2.市国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负责会同区(县)政府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3.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会同区(县)政府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排放达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指导整改规范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4.市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负责会同区(县)政府依法查处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5.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区(县)政府督促供水企业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水等措施;

  6.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负责会同区(县)政府督促供电企业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电等措施。

  7.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区(县)政府对“散乱污”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8.市安监局:负责会同区(县)政府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

  9.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区(县)政府开展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

  10.市城管委:负责会同区(县)对涉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开展清理整顿。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列入日常工作,注重日常监察,强化重点抽查,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例,整治一例;充分发挥基层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做好档案收集管理。各区(县)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专项管理档案,保存设备拆除等清理过程及清理后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留存整治过程中的现场检查记录、拆除设备型号、行业、产能、耗能量、产品、产量等清理清单,以及环保、经信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等档案资料。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县)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并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

  (二)强化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区(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组织开展地毯式督查,对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区(县),要通报批评。如发现存在排查不彻底、违法生产、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对企业一律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定期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严格问责追责,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专项督查组要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季一检查、一季一排名、一季一通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区(县)将予以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打好首府“三大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入企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及时公开整治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